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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介绍

妻女皆属他人 , 获叛赔六十万?

A 君戴绿帽三年 , 还代养育妻子与 B 君所生女儿 , 直到妻子被情人抛弃由爱生恨 , 才抖出实情 , A 君不堪此辱向 B 君请求养育费 ,XX 地院判决赔偿六十万元 , A 君认为自己所受精神打击不止此价钱可衡量 , 表示将上诉请求更高额赔偿 !

* 法律知识:
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「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奸者亦同。」, 文中 A 君之妻与 B 君通奸, A 君可於知道谁是犯罪之人後六个月内检具证据提出告诉,将二人绳之以法。

而 文中 A 君养育妻子与 B 君所生女儿所生损害 ( 如 : 奶粉钱、尿布钱、教育费用 ... 等 ) ,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「妻之受胎,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。」,该女儿系推定为 A 君之女, A 君须先提起否认子女之诉胜诉确定後,由 B 君认领女儿,或由 A 君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提起强制认领之诉胜诉後, A 君即可向该情人请求支付养育费用。

而 A 君因妻通奸精神受到打击,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