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,未经认领、扶养、准正,与该子女并无法律上亲子关系,毋庸负担扶养义务等,对於生母与子女而言颇不公平,故民法设有强制认领之规定 (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),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:「生母於受胎期间内,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,不适用前条之规定。」此在学理上称为「不贞 抗辩」,旨在惩罚不道德之妻,以免子女之血统混乱,惟现今遗传学研究已有重大突破,经过 DNA 监定即可确定父与子女有无血缘关系,故以此限制子女与生母请求生父认领,是否有保留必要,实值探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