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,有配偶者与人通奸,可处1年以下徒刑。
但每个法官对「通奸」的定义并非完全一致,有的仅是书信中写到暧昧字眼,就被法官认为构成通奸,但也有人全身赤裸,被抓奸在床,却获判无罪,目前审判实务上,对於通奸的定义,是视有无性交而定。
是否有「性交」的证据,为定罪关键;若无法证明通奸,但能证明第三者的行为,已影响到配偶的人格法益,另可依民法求偿,如与已婚者热吻、开房间,都可能侵权而面临赔偿。 转载 2008/04/16 04:09(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