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专栏
民法将修 不养父母亲 不得分遗产
自由时报 2008/10/06
〔记者项程镇/台北报导〕现代社会时而出现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挥霍成性、或离家出走,不顾父母死活,未尽扶养责任,等到父母过世,发现留有钜额财产,才冒出来争遗产,引发伦常争议。对此,法务部在民法增设「扫地出门条款」,最近获民法继承编研究修正委员会通过,未来立法後,不孝子女将无法继承遗产。
草案增订 扫地出门条款
上述规定堪称民法施行近八十年来重大变革,草案文字经过三年研修,由前大法官戴东雄主持的民法继承编研究修正委员会,规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条第一项第六款;法务部认为新法对传统孝道和社会风气将有正面影响,目前正汇整各界意见,预计最快年底将草案送行政院审议。
对此,学界和律师界几乎都支持增订「扫地出门条款」。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、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学博士许惠峰表示,民法虽在第一○八四条第一项规定「子女应孝顺父母」,但只具宣示性质,上述草案可将传统孝道落实在社会生活中;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吕伟诚认为,草案立法意旨良善,未来执行要件应力求周延,以减少诉讼纠纷。
法务部官员指出,现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条条文将侮辱、虐待、杀害、诈欺父母及被继承人,或伪造、隐匿遗嘱等情形时,父母或被继承人有权取消遗产继承权,但对於未尽孝道、置父母生计於不顾的子孙,则未明文规定可将他们「扫地出门」,显见立法不周延。
不孝子女 将丧失继承权
此外,目前条文连侮辱父母都可做为取消遗产的事由,但比侮蔑双亲更严重百倍的弃养父母,却未能列入继承权丧失事由,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则。
台北市九十年间发生一起遗产纠纷,一名苏女士四十年前被收养,养母认为她数十年来对娘家不闻不问,未尽子女奉养责任,因此养母在养父过世後,主张养女苏女士没有继承权。未来草案若顺利获立法院三读通过,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,判决未尽孝道子女无继承权。
此外,若有严重故意伤害父母等情节遭法院判决确定,也构成无继承权的要件。
明文规定 兼顾伦常公义
法务部提醒,若要证明有继承人不扶养双亲的情形,其他有权继承遗产者,须提出遗嘱、书面、录音、录影等以证明父母确实不愿提供遗产,然後由法院做实质审查。
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○号判例,曾提及不扶养父母无法继承遗产,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,「司法造法」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规定,对不孝子孙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远比法律明文差很多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