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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专栏

夫妻离婚 仍有探视子女权利

苹果日报 2008/08/20

无助的单亲妈妈问:

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,小孩出生三个月,我和老公因为种种原因失和,後来老公就威胁我如不签字离婚就要告我。我为了保留一个小孩在身边,选择无条件离婚,只带走了老二。

在签字离婚时,老公的大姊答应我,只要我签字,就算没有带走老大跟老三,也可以常常回来探视。可是离婚後三个月,我只看了两次小孩就被列为拒绝往来户,我很後悔当初没有录音留下大姊的保证,有没有任何合法的办法,让我探视他们呢?

律师丁昱仁答:

依读者描述,可知当初你们离婚时,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与交往有详细明确的安排,读者仅与前夫於离婚时约定,由前夫担任老大及老三权利义务的行使与负担(以往称为监护),并同意读者日後可以回来探视;但事与愿违,读者最後无法维持自己对於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。

可声请法院裁定

但是不论两造协议离婚时,前夫是否有胁迫情形而影响读者意思决定的自由,读者仍有主张见面交往的权利。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五条第五项前段规定,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,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的一方,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的方式与期间。

因此,读者可以具状向法院声请,请求法院就自己与老大及老三会面探视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期间等细节做判断,法院会依据子女之最佳利益,审酌一切情状,譬如父母子女间的感情状况、子女的意愿、父母的年龄、职业、品行等,甚至参考社工人员的意见,作出裁量。